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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毒真骗 马某某“诈”来15年
来源:叶期中律师
发布时间:200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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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毒真骗 马某某“诈”来15年 
原创文章 来自:叶期中 律师 作者:叶期中 时间:2009-05-12 18:22:03 点击查看评论
  核心提示: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与数名不法警员合谋炮制多起惊天假“贩毒”案,险致两位出租车司机、一名坐台女命丧黄泉的“毒导演”马某某及同案被告进行宣判。公诉机关指控马某某犯贩毒罪,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15年。......


马某某贩卖毒品案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叶期中 安治国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经名XX,男,1964年7月1日出生,东乡族,文盲,农民,家住XX自治县XX镇XXX村。

控方意见

2004年2月2日,XX市人民检察院以马某某贩卖毒品罪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2001年6月,马某某为给XX县公安局搞毒品案子,通过XX县XXX镇某汽车修理厂厂长马C联系购买毒品 *** ,马C便介绍马某某认识了马E(男,在逃),经双方商定,马某某从马E处以每克43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克毒品 *** ,后马某某用该1000克毒品 *** 伙同马A分别于2001年7月20日、2001年7月23日、2001年8月10日、2001年9月15日在XX县XX镇X号马某某前妻马F家中、X号马某某另一前妻何某某家中,用模具、铁架、千斤顶、粉碎机等工具,将扑热息痛药片粉碎,掺入毒品 *** 后,分四次加工成毒品2075克、3669克、3279克、10001克。于2001年7月21日马某某找来彭XX运输加工好的2075克毒品(经复检仅含单乙酰吗啡),当彭XX携带该毒品至兰郎公路65公里处时,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禁毒大队抓获,2001年12月29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彭XX死缓。2001年7月26日被告人马某某从XX市雇佣XX出租车司机杨XX。让其运输其加工的3279克毒品 *** ,然后让XX州公安局禁毒民警在兰郎公路巴下路段将杨XX截获。2002年1月17日XX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杨XX死刑,2003年5月20日XX州公安局作了撤销案件处理。2001年8月11日,被告人马某某雇佣XX出租车司机荆XX运输其伙同马A加工的3669克毒品 *** 至XX公路XX县XX镇XX村路段时,让XX县公安局禁毒队民警将荆XX抓获。2002年11月20日定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荆XX死刑。XX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该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二审改判荆XX无罪。2001年9月15日,马某某找来马D为其运输加工好的毒品 *** 10001克。当马D携带该10001克毒品至XX公路35公里时,被XX市公安局抓获并从其乘座的出租车内的编制袋里查获毒品 *** 10001克。(注,公诉机关在一审中撤回对马D的起诉)。公诉机关认为马某某伙同他人大量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辩方意见

针对侦查机关马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的起诉意见和检察机关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指控,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卷宗,作了起诉书指控定性不准,被告人马某某贩卖毒品罪名不成立,且被告人马某某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起诉书指控定性不准,被告人马某某贩卖毒品罪名不成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项第一款的规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毒品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本案被告人马某某主观上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即没有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起诉书也认定“二00一年六月被告人为给XX县公安局搞毒品案子,通过广河县三甲镇宏达汽车修理厂厂长被告人马C联系购买毒品 *** ,马C便介绍马某某认识了马尔洒,双方商定,马某某以每克43元从马尔洒处购买毒品 *** 1000克,……。”XX县公安局局长张XX在另案供述证明给了马某某55000元钱,其中45000元是一公斤毒品的成本,马某某提出加工时买药品用了8000元。最后马某某提出给个整数,就给了马某某55000元,这证明马某某并非以销售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四次加工成假毒品2075克、3699克、3279克、10001克及分别找来彭XX、杨XX、荆XX、马D等四人运输,也不是以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目的是制造假毒案,从中获取提成奖金和其他个人目利益。

客观上被告人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由于其是XX州公安局、XX区公安局等单位的特情,为了迎合这些公安机关完成毒品任务的心理,事先与办案人员共同策划设置警察陷阱,制造假毒品案件。首先,其购买1000克毒品 *** 是受XX县公安局局长张XX等人安排并由该局出资而实施的,最初的目的是搞真毒品案,由于真毒品案没搞成,即演变成后来的假毒品案,张XX等公安人员也因徇私枉法罪受到法律的追究,既然张XX等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某某显然也不应构成此罪。其次,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四次加工毒品,并分别找来彭XX、杨XX、荆XX、马D等人运输毒品的行为也是分别与相关公安机关有关人员事先策划的,整个行为都是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进行的,假毒品并不会流入社会而产生社会危害。而事实上这是这些公安机关的某些人为了完成任务,追求名利,纵容唆使马某某实施上述行为,酿成一个个错案的发生。赵XX、倪XX滥用职权案,丁XX、张XX、边XX徇私枉法案,足以证明这点。显然,本案侵害的并不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而是其他社会关系。

二、被告人马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马某某归案以后,不但协助抓获同案犯马C,并且揭发张XX等公安人员的犯罪行为,使数起假毒品案真相大白。因此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马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及马某某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为骗取公安机关的缉毒奖金而购买毒品并掺假加工,以给予运输毒品酬金为诱饵,诱骗他人运输向公安机关谎报他人进行毒品犯罪,从而使公安机关侦破所谓的毒品案件,诈骗公安机关数额特别巨大的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鉴于马某某归案以后,协助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能够退赔诈骗赃款的行为,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马某某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X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一审判决部分事实错误,对上诉人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我们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原审刑事判决书部分事实认定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某某为骗取公安机关的缉毒奖金,购买毒品并进行掺假加工,以给予运输毒品酬金为诱饵,诱骗他人运输,向公安机关谎报他人进行毒品犯罪,从而使公安机关侦破所谓的毒品案件,诈骗公安机关数额特别巨大的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辩护人认为这一认定不客观。首先,综观本案证据材料,根据马某某供述,找人运输掺假毒品是XX市公安局XX分局、XX州公安局、XX县公安局、XX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等四家公安机关的有关公安人员为完成禁毒任务,安排其实施的;其他相关证人的证言虽然对此供述不能印证,但至少丁XX证实“马某某为XX州公安局提供毒品案件线索,后马某某提出由其找人运输毒品,让XX州公安局抓获”(见原审判决第8页13-14行),张XX、边XX证实“马某某给XX县公安局提供毒品案件线索,2001年8月10日与马某某一同到XX再次商议了找人运输假毒品事宜”(见原审判决书第8页倒数第7-5行),这足以说明丁XX、张XX等人明知马某某找人运输掺假毒品,因而不应一概认定马某某“向公安机关谎报他人进行毒品犯罪,从而使公安机关侦破所谓的毒品案件”。且相关证人赵明瑞、倪兴刚、丁XX、张XX、边XX、王忠等人也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也是孤证。原审判决也认定“马某某所提其找人运输掺假毒品是公安人员安排的,经审理认为,其所提辩解并不影响其诈骗罪的构成。”而事实上却直接影响到对马某某的定罪,没有谎报,诈骗罪就不能成立。其次,有关奖金的认定与事实不符。1、马某某在给XX市公安局XX分局搞毒品案件中,根据赵铭瑞陈述(见补充侦查卷三第50页),前期共给了4800元,还有那1万元定金。事后,又给了35200元,而不是35400元,而马某某则承认事后赵明瑞给了32700元的奖金。因而“35400元奖金”不能确定;2、在给XX州公安局搞毒品案中,由于事先他们没给钱,只是丁XX拿来2公斤药品,事后给了21000元钱,其中1000元与该案无关,因此,XX州公安局给的21000元不应全部认定为酬金;3、在给XX县公安局搞毒品案中,张XX陈述给了55000元,其中45000元是毒品的成本,8000元是加工毒品时卖药品用的钱,最后给了一个整数即55000元。而马某某供认先后给了50000元钱,而不是55000元钱,第一次给了43000元,也就是给马C的这笔钱,第二次给了7000元,况且,43000元是支付给马C的1000克毒资。马某某并未拿到任何奖金(见张XX2002年5月12日的侦察笔录)。显然起诉书认定“事后,马某某从XX县公安局领取55000元”是错误的;4、原审判决认定:“马某某共从XX市公安局禁毒支队领取办案费及奖金142000元”。事实上,这142000元中,事先给的70000元是办案经费,2000元是因马某某办婚事,王忠和舍文军送的礼钱,与办案没关系,只有事后70000元是奖金。

二、原审判决量刑畸重。

原审判决认定马某某“诈骗公安机关数额特别巨大的钱财”,而从原审判决提及到奖金共计198400元费用,显然诈骗数额达不到特别巨大。而且,本案涉及相关公安人员犯罪,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彭XX运输毒品案、杨XX运输毒品案、荆XX运输毒品案的事实,揭发出赵XX、倪XX、丁XX、边XX等人徇私枉法犯罪行为,使彭XX、杨XX、荆XX等案真相大白。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因而被告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况且,原审判决也认定马某某有立功表现。因此,原审判决对被告人量刑畸重,应当改判。

三、关于马某某亲属退还赃款的问题

原审判决采信XX市公安局禁毒支队证明认定马某某亲属退赔199950元,但公诉机关在一审开庭时并未提供这份证明及扣押清单,原审判决在未经质证的情况下,片面根据XX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事后的证明认定马某某归案后亲属能够退赃199950元钱不符合法律规定。且马某某的亲属对这笔钱持有异议,根据马某某亲属所讲,这笔钱是公安机关以XX市公安局的名义从亲属手中骗去的,当时公安机关并未向亲属出具任何收条或其他收款凭证。对此,马某某的父亲一直在向有关机关反映此事,并要求退还这笔钱。请二审法院对此事依法核实并处理。

二审判决

2005年12月13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案件评述

这是一起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大案。首先,诉讼历时长达3年11个月之久。2002年1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3年1月16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羁押于XX市第二看守所。2005年6月9日,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马某某上诉后,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3日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现马某某已服刑。

其次,社会影响颇大,舆论压力较大。该案发生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包括《XX晨报》在内的当地各新闻媒体及《法制文萃报》等多家外地媒体纷纷以“惊天假案”“炮制贩毒假案”等为题跟踪报道。

再次,案中有案,案案相连;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彭XX运输毒品案、杨XX运输毒品案、荆XX运输毒品案的事实,揭发出赵xx、倪xx滥用职权案,丁XX、张XX、边XX等人徇私枉法案,使彭XX、杨XX、荆XX、马D等案真相大白。

另外,涉案人数众多,且涉及到数位公安禁毒人员,本案不但涉及到彭XX、杨XX、荆XX、马D等人及马某某的同案犯,还涉及到XX公安分局、XX公安分局、XX州公安分局等公安机关的缉毒人员。

最后,对马某某的定性较难。曾有记者开玩笑说:公安机关对马某某恨之入骨,认为杀十次都不为过。的确,当时的舆论普遍有这种认识,这对马某某非常不利,我们经过反复推敲,多次会见被告,最终顶住压力,做了马某某不构成贩毒罪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对马某某的定罪也很棘手,最后经过一年的审理后认定马某某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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